关于发布《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三城”创新成果向“一区”转化落地,加快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和“2025”示范区,全面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三城”创新成果向“一区”转化落地,加快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和“2025”示范区,规范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立项,市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包括: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围绕重点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大力推动制造业相关新一代共性技术研发和承接转化平台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应用,构建高精尖产业创新生态网络。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承接和落地,提升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运营、高精尖产品创造、协同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等五大能力。

第六条  支持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基础性、通用性和前瞻性工业设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搭建产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培养复合型产业设计人才,建设一批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和基地。

第七条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重点支持“三城一区”创新主体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协同创新取得的成果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以及其他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市级以上开发区转化落地。

第八条  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在新能源、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领域具有引领性、突破性的大项目和大工程,加速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打造“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和定向遴选的方式组织项目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统筹予以支持。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6〕48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已获批的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评价,重点核查产业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和保障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绩效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终止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取消对其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发〔2016〕56号)要求,组织对已获批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表扬和择优奖励。

(一)企业技术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BETC 0001-2017)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评价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贡献度以及其自身技术创新关键指标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等情况。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其中科技创新成果承载能力强、成果转化成效突出、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度高的予以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督促其整改提高,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按相关通知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一)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项目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成熟度评价规范》(TB/BETC 0002-2017)对项目成熟度进行评价。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果转化中试类项目、工程化转化类项目和规模化试生产类项目予以分类支持。

(三)优先支持各区企业与“三城一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与海外科研机构开展的产业合作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等创新载体产出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重大项目向市政府推荐,通过后,项目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与“2025”示范区项目清单,按相关办法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执行期内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随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它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

第十七条  全面加强项目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涉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应立即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按批复结果执行。

(二)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目标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使用财政资金,对使用中存在骗取、挪用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