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四、转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比照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转制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