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京政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重要意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把握首都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服务好、利用好中央在京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突出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有所突破。突出机制创新,认真把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思路。坚持“全链条、全要素、全社会”的工作思路,把握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不同环节发挥作用的力度和重点;对科技成果、资金、人才、信息、政策、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市场等要素进行优化组合;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局面。建立和完善“发现—评价—培育—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实现多渠道发现科技成果,多因素评价科技成果,多途径培育科技成果,多主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深化先行先试的创新试点,探索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试点。强化高等院校校办或与社会企业合办企业促进产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强化对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考评。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效的考评,将国有企业创新成效、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五)深化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单位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决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其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负责审批。

(六)开展国有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处理好国有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管理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关系。完善科技成果在评估、对外投资、审批和变更等环节的审批制度。对于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无形资产,探索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相关制度,对于一次性处置单位评估价值或批量评估价值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技成果,原则上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决定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七)开展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八)开展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改革试点。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分别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并与相关国家部委就试点有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是开展间接费用补偿机制试点。在总结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的经验基础上,对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间接费用补偿机制。二是开展科研项目分阶段拨付试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三是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后补助。四是开展增加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制与模式创新

(九)加强央地共建创新平台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利用和整合首都科技资源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要阵地,搭建首都创新资源平台,进一步整合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采取特事特办、跨层级联合审批模式,落实国务院同意的各项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依托首都智力资源优势,加强央地合作、校企合作,高效配置和集成创新资源,努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资源优势,提升创新引领能力,建立和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先行先试、示范区规划建设等平台。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坚持需求拉动创新,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等创新发展模式,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创新资源活力,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高端人才、社会组织及政府“六位一体”的协同创新局面。加快建设“未来科技城”,依托大型中央企业,吸引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位居前列的民营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国内外一流大学和创新人才的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入驻园区,形成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研发机构集群。大力推进与中央单位共建成果转化平台的工作,构建高效运转、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深入推进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研发活动的支撑与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研发效率。深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情报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技术成果与信息的供需对接、发布与交流平台。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技术评价等服务业务。推进北京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分平台建设以及生物医药、设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做好对接服务。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及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加快建设新兴产业基地。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着眼于产业全链条、全要素和全社会多元主体,集中力量、整体推动一批具有内在技术经济关联性的“科技成果群”转化应用。

(十二)深化“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大力实施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实行“一企一策”支持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十亿元级、百亿元级和千亿元级的规模企业。深入推进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支持一批有规模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有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企业。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潜力的高成长企业;实施“瞪羚计划”,形成一批“专、特、精、新”的“瞪羚企业”。

(十三)强化政府科技投入统筹机制。确保市、区两级政府用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政府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从科技成果的研发、筛选、评价、信息发布,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产业化推进以及园区统筹布局和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四)深入推进政府投入方式创新。创新投入方式,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式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政府股权投资方式,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坚持“政府投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十五)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该项目成果的转化期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研究成果应当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实施转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同时,加强计划项目成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办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支持,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培育新的产业形态。

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

(十七)培育一批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将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鼓励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推行北京技术转移示范基地挂牌制度,对成效显著、机制创新的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中试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提升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咨询、投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并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

(十八)以市场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深入推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持。推动高等院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企业建设国家和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十九)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任务,并在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搭建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转化,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采用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研成果推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网站及各种形式的博览会、交易会、新闻媒体宣传,让民营科技企业掌握更多的科技成果信息。

(二十)强化政府采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作用。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拓宽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渠道,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广泛应用,为其品牌塑造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一)加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力度。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支持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大型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完善科技企业与银行信贷、科技保险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贷款补贴、科技保险补贴专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通过担保融资、信用贷款、引入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者、到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多种方式,持续融资和发展,真正实现与科技重大项目的对接、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接、与科技企业技术研发的对接。

(二十三)深化科技资源招商工作。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调动园区、企业、投融资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的积极性,以科技资源为纽带,通过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和发布平台、组织科技资源招商对接活动、开展科技资源招商全国路演等方式,创造条件,广泛吸引各地区优质产业资本进入北京,与本市优质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和产业化。

五、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十四)完善统筹协作机制。深化“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培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都经济技术合作新机制,充分调动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真正破解科技资源分离、分隔、分散的问题,协调解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人才培养与流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央地合作”,推动中央与北京市共同搭建不同层次、相互补充、推进创新发展的联动平台,实现与国家部委、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不断完善协调互动机制,共同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属创新型企业联合中央单位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五)推进立法进程。在归纳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做好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地方性条例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法制环境。